15.1 一般规定


15.1.1 本章适用于交通建筑工程中弱电机房工程的设计。
15.1.2 机房工程设计应确保通信和信息等弱电系统运行的稳定可靠,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。
15.1.3 交通建筑中的弱电机房及其配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》GB 50174和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 16的规定。

条文说明
 
15.1. 1 本章适用于交通建筑所设各类弱电机房及弱电间,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㎡的计算机房与电话交换机房的设计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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